一、夫妻离婚一方的债务需另一方承担吗
在结束了婚姻关系之后,关于夫妻之间在婚姻延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仍然需要由相关的夫妇双方共同来承担责任。
并且,根据不同的情况,这些债务的种类和性质也会有所区别。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债务类型:
首先,婚前如果有一方为了购置家庭所需的资产而借贷,那么这个行为中所产生的负债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其次,当家庭需要金钱开支时,无论是出于生活需求还是其他方面,夫妻双方都有可能为此承担共同债务;
再次,如果夫妻双方一起参与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并且其中一方的经营收益被用于家庭日常花费或是与另一方共享,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四,夫妻双方在治病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或者是他们有为法定责任的人治病的行为导致的债务,同样是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为扶养子女所需的支出、为赡养有赡养义务的长辈以及支付夫妻之间的继续教育培训费用等都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
最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作文本规定某些类型的债务为其共同债务。
除了以上提到的债务类型,还包括其他一切应被明确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夫妻离婚一方出轨财产怎么分配
夫妻离婚一方出轨财产分配如下:
1.双方协商决定。夫妻离婚时,一般情况下,两人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来分割。
2.法院判决。如果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判决时,会根据均等分配、适当照顾子女、照顾无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赔偿的原则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离婚一方的债务需另一方承担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