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
在法律领域中,犯罪预备亦被称为预备犯。
它特指为进行犯罪而准备所需工具及营造特定环境的行为。
这个过程恰好处于犯罪决然之意愿以及实际着手实行犯罪中间的某个环节。
在这个阶段,行为者的主观意图体现出明确的犯罪倾向,即深知他们所筹备的行动终将对某一客体造成损害,同时期待通过此举来确保犯罪顺利得逞;而从客观角度来看,它们表现为为了实施犯罪而进行的工具准备和环境创设,这种准备既有行为的形式,也包括不作为的部分。
犯罪预备具备如下四大特点:
第一,在主观方面,它们的目的均是为了实施犯罪活动;
第二,在客观上,它们实际上实施了相关的犯罪预备行动;
第三,事实上,这些预备行为无法行进到开始直接触犯犯罪客体的地步:
预备行为因为某种原因并未能够达成预期效果,导致它们未能行进到直接触犯犯罪客体的阶段;或者是尽管预备行为已经完成,但是由于某种不可抗力因素未能触犯犯罪客体。
第四,预备行为未能付诸实践是因为受到行为者意愿之外的原因所影响。
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是决定追究行为者刑事责任的基础。
犯罪预备行为本身也具有其独特的犯罪构成元素。
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特性的犯罪未完成形态,构成追究预备行为刑事责任的法理性依据。
尽管犯罪预备行为尚未具体侵犯到犯罪客体,但是它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着即将实现的现实风险,因此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鉴于以上几点,我们认为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有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