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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和刑事拘留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  浏览: 28 次  来源:网络

一、批准逮捕和刑事拘留有什么区别

首先,两者在施行所需的必备条件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治安拘留的条件主要包括下列两大核心要素:

被拘留者须为现行违法或重大嫌疑分子,并需满足具有法定属性之紧急情况这一附加要求,如若上述两个要素同时具备,方可实施拘留措施。

2.逮捕则较为复杂,其所必需满足的三大条件分别如下:

既有充分证据显示当事人涉嫌犯罪行为的确凿;可能面临至少有期徒刑以上的法律制裁;以及实行监视居住等手段尚不足以防范潜在的社会危害风险,然而在达到逮捕标准时却是十分必要。这三项条件缺一不可。

其次,就有权决定拘留事项及其有权批准、决定逮捕权利的机构而言,其实也不尽相同。在大部分普通刑事案件中,拘留及逮捕之决定权往往归属公安机关,实际上施则由该机关负责。但是针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之案件,对罪犯嫌疑人实施拘留时,将由人民检察院另行做出决定,然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而有权决定逮捕事宜的机构仅限于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

此外,拘留与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也存在明显区别。拘留期间的羁押期通常为37日,而经过逮捕程序后的羁押期便贯穿于整个法定办案期限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二、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多久

1.批捕的期限: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2.审查起诉的期限: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即为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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