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不仅仅具有破坏性,也具有很强的“传染性”。有统计数字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约40万个解体家庭中,有1/4是缘于家庭暴力;这些家庭中的孩子从小耳濡目染,长大后使用家庭暴力的概率要高出一般的孩子15倍以上。另外,一个家庭中出现暴力事件,难保不翻江倒海,搅得四邻鸡犬不宁,甚至于引发两个家族间的群殴,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早在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就是我们所说的“人身保护令”。遗憾的是,生活中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人有很多,但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却寥寥无几。
保护婚姻弱势方的“人身保护令”之所以少人问津,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威慑效果,大概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家暴情形多发于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的群体,“人身保护令”对此类当事人特别是贫困、边远、闭塞地区的当事人来说,还是一个很陌生的名词;其次,一些人虽然经常遭遇家暴,但总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或者有忍一时算一时的“鸵鸟心态”,难以开口;再次,对“人身保护令”的保护力度心存顾虑,因此只能在屈辱中做“沉默的羔羊”。
“人身保护令”的意义在于通过公权力的及早介入,避免弱者受到更大的伤害,实现高质量的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得到充分利用。一方面,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做好宣传,起码让每个人都知道我国法律中还有这样一个“人身保护令”;另一方面,要通过更多部门的共同配合以及更加细致、更加人性化的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来保证“人身保护令”的强制制裁效力,解除家暴受害者的后顾之忧。当然,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也要抛弃“鸵鸟心态”,敢于拿起“人身保护令”这个法律武器,帮助自己尽快脱离苦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