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可能会收到怎样的侵害
调整股利支付比率将会导致公司现金流出的增长,从而降低对于债权方的保护力度;
同时,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行为也将使得或有负债的规模增大,进一步削弱偿还债务的能力水平。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尽可能地避免那些可能会给我们造成重大影响,例如选择投资于比我们的债权人预计风险还要高的项目等。尽管这些投资有可能带来额外的收益,但是一旦项目失败,那么股东和债权人就需要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这无疑将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通过提升资产负债率,虽然有可能暂时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但是这无疑将大幅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进而大幅提高财务风险,同样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公司债权人向什么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按照《企业破产法》之,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可能会收到怎样的侵害”,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