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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打电话给我是什么情况

发布时间:  浏览: 16 次  来源:网络

一、人民检察院打电话给我是什么情况

检察机关致电之举旨在获取涉案详情。在调查过程中,检察院可采取到案发现场直接询问证人的方式,亦或是便捷地前往证人的单位、居所或其指定的地点展开调查。

同时,电话咨询也是一个他们可能会使用的途径。在面对面询问证人时,应出示相应的公职证件;如选择到证人的单位、居所或其指定地点展开询问,就必须出示由检察院或警方提供的许可证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指出侦查人员可在事发地进行询问,也可到证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场所或证人他自己规定的地点进行询问。必要时,也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请证人到检察院或公安局来提供证词。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在案发现场还是证人家中进行调查,每个证人都应该单独接受询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二、人民检察院是否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另行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否需要另行侦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捕或漏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人民检察院打电话给我是什么情况”,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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