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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的区别

发布时间:  浏览: 91 次  来源:网络

一、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的区别

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在诸多关键因素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诸如:

一、权利移转时间:

在让渡担保的情况下,抵押物的所有权自签约之刻即将其向债权人转移;

然而,在后让与担保的情况下,当相关合约履行完毕并债务尚未得以免除之日起,抵押物的所有权才得以向债权人转移。

二、权利地位:

在前者(让渡担保)中,债权人获得的是针对抵押物的直接所有权;相对地,后者(后让与担保)中,债权人仅能合法享有对抵押物日后所有权的有限度期待权利,而并非对于标的物所有权的直接占有。

三、担保效果:

在让与担保的情境下,尽管债权人在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期间内,依法负有不可擅自处置该抵押物的责任,但是若其违反此项义务,擅自处理抵押物,则可能对其优先受偿的法定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在后让与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并不具备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公示与优先受偿:

在让与担保的特殊情况下,一旦公示生效,债权人即可法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相比之下,在后让与担保的情况下,除非进行了相应的登记或交付程序,否则债权人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合同效力:

无论是让与担保抑或是后让与担保,相关合同都理应被视作有效的法律文书,但需要根据借贷关系的本质进行审理,绝不能等同于买卖合同看待处理。

总而言之,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在权利转移的时间、权利地位、担保效果以及公示与优先受偿的权益等主要环节上都存在着显著区别。

其中,让与担保往往在协议签署之时便将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故可以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反之,在后让与担保的情形下,由于所有权要待到合约履行完结且债务未得免除之时才能转移给债权人,因此无法享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的区别是什么

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虽然在外观上均存在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约定,但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让与担保的意思表示一般成立于债务到期之前;而以物抵债的意思表示一般成立于债务到期之时或之后。

二、当事人设立让与担保的,并未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而仅有为借贷合同设立担保的意思表示;而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债务到期后如何清算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就已达成通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终止前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九民会议纪要》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的区别”,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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