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不起诉是受过刑罚的人吗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一旦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那么就意味着无法进入审判环节,更无从谈起法院的判决结果了,这也便意味着个人档案中将不会留下任何与该事件相关的记录,即没有所谓的“前科”存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的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并未实施犯罪行为,亦或是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出现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时,检察机关应当做出对其不予起诉的决定。针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且依循刑法规定无需进行处罚或可予以减免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同样有权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策。而在关于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应对在侦查阶段采取的查封、扣押以及冻结措施进行解除了查封、扣押、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不起诉是结案吗
一般只有该人不构成犯罪并且相关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时候,检察院不起诉就是结案,除非后期有相关新的证据表明构成了犯罪。但是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并不是代表完全不用承担其他责任,如果涉及行政违法,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如果造成他人损失等,还要承担民事赔偿相关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不起诉是受过刑罚的人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