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是第几条
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条文,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等三方执法机构在执行刑事诉讼程序期间,根据法定程序及规范要求,促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其自身行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以确保他们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不会逃脱侦查与审判,随时接受传唤并保证出庭应诉的一项法律强制措施。
然而,关于取保候审的最短期限原则上未有法律规定,但最长的有效期则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此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为可能接受管制、拘役抑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处罚;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惩罚,而采取取保候审又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性;
此外,如果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办理完毕,且需要继续采用取保候审措施等待审理结果等等情形均可实施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刑事诉讼法109条立案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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