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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支付结算与流水20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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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帮信罪支付结算与流水20万的区别

支付结算及银行账户流水超过20万元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存在以下差异点: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支付结算代表着特定的法律术语,通常伴随着资金的流动与结算行为,这其中涉及到许多犯罪活动,例如,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言,其支付结算的金额超过20万元便足以视为情节严重。

然而,银行账户流水则更多地描述为一种实实在在的货币流动或资金交易记录,可以以实物形式反映账户内资金的进出入状况。

其次,无论是进账流水还是出账流水,两者的总额也许会相似于支付结算的金额,但是其仍然不能够直接等同于支付结算的实际发生金额。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支付结算后的实际金额必须等于或者小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金额,而并非受骗金额加上银行账目流水之和。

最后,虽然在某些情形下,银行账户内的可疑资金流动,如资金快速进出等,可以被深入探讨并用来证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此类现象都需要得到受害人报案记录的充分印证才行。

实际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需要仔细审核受害人向该罪名的嫌疑人提供的汇款数额,从而真正确定支付结算实际金额。

若被告人所得银行账户的金额超出受害人汇入款项,同时多余的部分又不清楚来源于何处、是否属于其他受害者的损失,那么只有当支付结算实际金额(即金额汇入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才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支付结算金额怎么算

1、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因此,只要有入账行为就属于支付结算,入账金额就是支付结算金额。

2、帮信罪的定罪标准是达到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即只要有入账的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即可定罪。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帮信罪支付结算与流水20万的区别”,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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