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拘留可以开无犯罪证明吗
刑事拘留之所以与刑事处罚存在差异,主要在于只有那些经过法院审判并且实际承受了刑事制裁之人方能将其相关信息记录于个人档案之中。
如果个人在经由刑事起诉后未获定罪或未曾领取刑事处罚,仅仅遭到过刑事拘留的情况下,这类人士是能够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从严谨客观的角度来看待,刑事拘留并不构成犯罪行为,因此,即便在旅店或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有过刑事拘留的案底记录,对于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一事宜,并不会带来过大的负面影响。
须知,刑事拘留仅为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刑罚,若确证个人与其所涉及的刑事案件之间毫无关联,那么在此类证明文件中自然也就不可能出现任何不良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拘留几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最短三天,最长为三十七天。但是不意味着三十七天之后,就解除对嫌疑人的羁押措施。如果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并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符合逮捕条件的,可能进一步由检察院批准,对嫌疑人进行逮捕。逮捕后需要经历侦查起诉阶段,一般为两个月,最长可能为七个月。再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一般需要历时一个月,案件情况特殊的可能需要两个半月。最后进入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宣判,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半年。因此,从刑事拘留到法庭宣判的总时间一般是6个月左右,最长近16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拘留可以开无犯罪证明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