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务必须合法而且明确,并且该笔债务已经达到清偿期限。
2.债务人不尽职尽责地行使他所拥有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给债权人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失。
4.债务人所持有的债权并非专属给他个人的利益。
其次,代位权是这样定义的:
即在债务人因疏忽怠慢而未积极行使其应得的权利并可能对债权人的权益产生潜在威胁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代为行使债务人为保护自己既得或将得利益而享有的法定权利。
简洁地说,就是债权人代表自己的身份替代债务人,向其他第三方抵押人行使债权人所拥有的权力。
最后,我们来比较一下代位权和撤销权之间的差异:
1.形成因素不完全相同。
2.设计效果大相径庭。
3.相对行为意识敏锐度有所差距。
4.诉讼时效也大有讲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行使会产生的效果是什么代位权行使应注意什么方面
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行使时应注意:
1、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3、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