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间可以报警吗
所谓取保候审,乃指侦查机关责成犯罪嫌疑人寻求担保人之支持或缴纳保证金且签发保证书,确保其不会逃避或破坏侦查行动,同时当侦查人员需要传唤时,应立即遵从并立即赶到相关地点。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取保候审阶段仍可进行报案处理,此项权利并未受到法律限制。
至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私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地区;
(2)如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3)接到传唤指令之时,应当积极配合准时到案;
(4)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绝对禁止擅自销毁、篡改证据材料或者与他人串通口供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做什么事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我国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间在遵守一定的义务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生活。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下列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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