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拘留在看守所还是拘留所
拘留及看守所介绍: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拘留的涉案者会立刻被送往看守所,而看守所,作为关押依法被捕及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其主要职责便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罪犯被执行刑前,对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由看守所负责代为执行。
接下来,针对看守所接收被拘留人员的具体流程,我们具体来看:
首先,送押机关必须持有县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签署的拘留证明文件才能将被拘留人员顺利送抵看守所。
如若缺乏此凭证,则看守所无法办理相关手续。
其次,看守所在接到被拘留人员后,需对被拘留人员的身体状况以及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只有当各项评估达到收押标准时,才会接收被拘留者入狱。
关于先行拘留的情况,具体阐述如下:
(1)正在准备实施犯罪活动、正处于实施状态或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警方察觉到的;
(2)遭受到被害方或在场目击者亲自指控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
(3)在其居所或活动场所内发现了可证实其罪行的相关证据的;
(4)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存在有意摧毁、篡改证据或串供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
(6)对自身真实姓名、居住地址尚无确切认知的;
(7)多次流窜作案、通过群体协同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案件拘留几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最短三天,最长为三十七天。但是不意味着三十七天之后,就解除对嫌疑人的羁押措施。如果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并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符合逮捕条件的,可能进一步由检察院批准,对嫌疑人进行逮捕。逮捕后需要经历侦查起诉阶段,一般为两个月,最长可能为七个月。再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一般需要历时一个月,案件情况特殊的可能需要两个半月。最后进入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宣判,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半年。因此,从刑事拘留到法庭宣判的总时间一般是6个月左右,最长近16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拘留在看守所还是拘留所”,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