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传唤
“传唤”指的是由司法机关向已诉诸于法的相关涉案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其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抵达法院进行陈述的一项手段。
关于那些无需实施逮捕或拘留的犯罪行为嫌疑人,他们同样可以受到传唤并被安排至指定的场所或者其住宿之处、工作单位进行询问;
然而,此过程中须出示由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正式证件。
传唤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有条不紊地展开,有序地处理各类案件。
在整个过程中,传唤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诉讼程序文书——即传唤证来进行。
传唤证会提前送到被传唤者手中,以确保其按照传唤指令准时到庭。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却拒绝出席,那么相关责任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旦经过合法传唤之后,仍有人拒绝到庭,为了保障侦查或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司法机关可能会依法采取拘传这种强制措施,强制性要求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当需要对犯罪嫌犯实施拘留或逮捕时,也可以在拘传结束后,转换为其他更为强烈的强制措施如执行逮捕或拘留等。
此外,拒绝接受传唤,还可以视为对被告人是否认罪态度诚恳的一种体现,这也是量刑时需要特别加以考虑的因素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什么是传唤证
传唤是指司法、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的措施。传唤证是指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是传唤”,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