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的成立条件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成立普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及对所犯之罪如实陈述两项条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条件,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投案者应当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构发现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接受询问以及强制措施之时,即犯罪事实或被告人并未被依法追捕或被予以立案之前发表自动投案声明。
此种情况下,包括了在案件尚未被侦破之际,即犯罪事实或当事人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或者尽管已经被发现,但还没有受到调查或审理的微妙时期之间的时间范畴。
第二,无论投案地点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等司法机构,亦或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用人单位、社区基层自治组织等非司法性质的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等人等场所,都可构成自首。
第三,自首方式可分为主动将自身置入司法机构的管控之下,自愿接受国家司法机构针对自身行为的公开审查与裁决,这也是我国法律认可的判断自动投案行为的标准。
第四,自首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有意愿去承认自己的罪行,这被认为是鉴定自动投案的决定性因素。
在此基础上,应理解,自动投案的原因是多样化的,但各种动机不应该影响归案行为的自主性。
再退一步说,即使行为人因为生怕受到受害者的报复而不得不选择报警,只要他在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做出了真实且详细的供述,也能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
最后,自动投案的实际效力要求犯罪嫌疑人自愿地把自己交给相关权力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操控,直到最终的判决。
无论是在刑事司法程序的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还是判决阶段,自首人都应该自愿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的实际掌控,这也是自动投案的基本构成要素,更是认定自动投案与否的核心特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自首的成立要件有什么
自首的成立要件如下: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自首的成立条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