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书证调取怎么做
问题1.:
关于调取书证和视听资料的规定,明确规定必须调取原文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当获取原文存在困难并且出于保密考虑无法取得原件时,可以采取调取副本或复印件。
问题2.:
此外,针对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副本和复制件以及物证图片、录像的行为,还需书面注明无法获得原件和原物的具体原因,整理出制作过程以及原件、原物的保存位置,同时请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共同签名或盖章确认。
特别对提供书证的问题,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尽可能提供书证的原件。
大部分情况下,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三个类别。
原本是指文件制作者在最初签字定稿日所签发或制作的文字文本,它是文书的原始存在形式,最准确无误地体现了文书中所记录的内容,因此,从证据采集的严谨性角度出发,我们建议尽可能地收集原本。
正本则是依据原本全部内容进行抄录印制,并且对外拥有与原本同等效力的文件。
正本的产生源自原本,其效力等同于原本,唯一的区别仅在于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方式略有差异。
相对应的,副本则是依照原本整体全文抄录或印制,但效力上不及原本的文件品种。
制作副本的主要目的,是让相关部门或个人了解到原本文件的所有详细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二、刑事诉讼法109条立案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书证调取怎么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