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民事 • 正文

担保连带责任最新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109 次  来源:网络

一、担保连带责任最新规定是什么

连带责任保证制度乃规范保证人和债务人在合担保协议中所签署、约定的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措施。

在此情形下,若债务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履行或向保证人提出索赔,请求其依照己方所承诺的保证范围及限度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倘若债权人或债务人方的数目超过两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当事人的事先协定,每一个具有连带权益的债权人皆拥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同样,每一个负担连带义务的债务人亦有义务偿还所有债务。

此外,对于那些已经完成清偿义务的人,他们有权要求其他有连带义务的人进行补偿,以满足其应承担部分的份额。

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如合伙人在退出合伙前未能按照相互约定或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分担和偿还合伙债务,那么退伙人必须对原有的合伙债务承担起清偿的职责;而那些此前已经分担过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则需对他们在参与合伙期间产生的全部负债仍旧负责,肩负起相应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担保连带责任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担保连带责任期限是6个月,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担保连带责任最新规定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