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不给缓刑建议怎么争取
自所谓的“认罪认罚从宽审判制度”实施以来,该项制度下所审理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方认罪情况普及率已经接近九成之高。
尽管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并不一定会明确表示“是否能够适用缓刑”的事宜,然而实际上,绝大部分被告人均是因为害怕如果拒绝认罪认罚将可能导致量刑更为严重,因此才毫不犹豫地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检察院不给缓刑最后缓刑的有吗
检察院不给缓刑最后缓刑的不多。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适用缓刑的条件:
1、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有无悔罪表现;
3、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检察院是量刑建议,具体是否可以适用缓刑法院需要综合全案认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不给缓刑建议怎么争取”,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