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没有批捕,取保候审法院还会判实刑吗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以及适用取保候审并不能绝对地排除其被判处刑罚的可能性。
前者是指检察官经过仔细审查和评估之后,认为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作出的决定;后者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然而,这两项举措并不意味着其所涉人员就不应当对其所触犯的罪行承担责任。
相反,若是经过公安机关严谨而详尽的侦查工作后,所得出的证据确凿且充足,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口中所控之犯罪行为的确切发生过,那么仍有可能依据所具证据对该嫌疑人进行刑事判决。
需明确的是,逮捕与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案件在处理流程上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它与事件最终的定罪量刑之间并无必然的关联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没有让签认罪认罚说明什么
没有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能是符合法定情况不需要签署,或者是没有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没有批捕,取保候审法院还会判实刑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