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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后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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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案件审理开始之前都会先选择进行诉讼保全,保全的对象一般都是个人的财产,有动产和不动产,也可以是用别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但是,诉前保全后保证期间是如何的呢,有固定的保证期间吗,和若悠网小编一起看看诉前保全后保证期间的内容吧。看过之后就会了解了。

诉前保全后保证期间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规定。

虽说时间到自然就解封,但是现实中遇到很不到期并没有解封的,所以如果案件结束了,最好就是要求法院的工作人员去相关部门解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一、明确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申请人利益不至于因申请人的错误申请而遭受损害,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应仅限于诉讼过程中。担保责任期间从担保人同意担保之日起计算。至于担保期间终止之日的确定,如果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当事人双方对争议对象达成一致意见而撤诉、判决已生效,应确定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之日、当事人撤诉之日、判决生效之日为担保责任期限届满之日,且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如果在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撤诉、不服生效判决提起再审或请求检察院抗诉之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仍继续计算,将导致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间无限延长,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目的不符,使得人们不愿意也不敢为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不利于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落实。

二、明确担保的诉讼时效期间。对于诉讼保全担保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应否直接适用物权法和担保法关于担保诉讼时效的规定,笔者认为,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申请人利益不至于因申请人的错误申请而遭受损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应仅限于诉讼过程,简单套用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易于解决纠纷,为了明晰诉讼保全担保法律关系,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诉讼保全担保的时效期间。至于规定时效期间多长适宜,笔者建议,诉讼保全担保的时效期间宜为6个月,从保全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之日、当事人撤诉之日、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是指诉讼保全之后到解除保证的时间段,若仍然还想要了解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的话,可以登陆若悠网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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