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常会听到财产保全,可大家却对其具体事项不太了解。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除了要注意这个保全的期限外,还要注意一些此时要求支付的保全费用。那么财产保全费用是多少?而财产保全费用谁承担呢?今天若悠网小编将为大家带来“财产保全担保的费用由谁出”,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财产保全费用谁承担
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二、财产保全费用是多少
1、申请财产保全,交纳费用如下:
1000元以下(或不涉及财产数额):30元/件
1000元-10万元:金额x1%+20
10万元以上:金额x0.5%+520(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财产保全有什么法律风险
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采取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一)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实践中,债权人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保全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可能以还款为由,要求债权人不起诉,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转移财产逃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债务人也可能以愿意还款为由与债权人协商,诱使债权人对其不起诉,过后反而以债权人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不当对其造成损害为由,起诉债权人赔偿损失。
(三)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债权人不及时要求债务人处理、保存价款,或者不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处理、变卖,保存价款。又比如,对异地被保全财产,应该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而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财产失控,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四)人民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法官素质可能参差不齐,若责任意识不强,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法定手续,债务人就可能借机规避法律、私自转移查封财产,第三人甚至以其为善意为由对抗执行,使得被转移财产难以追回。又如,在保全时,办案法官因各种原因,对查封物品没有登记造册或清单不详,查封物品不明确,执行中处理查封物品时就很容易造成各方分歧,执行起来就无所适从等。
相信大家通过对上文的阅读,对这人格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财产保全费用谁承担,一般是由申请来承担的,而具体的费用数额则需要根据实际的保全财产数额确定。同时在进行财产保全的时候也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您还有相关问题,欢迎到若悠网进行咨询,这里有专业的律师来为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