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怎么界定
首当其冲,应当审查夫妻双方是否就该项债务达成共识。
若债务系经由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无论该债务产生的效益是否在配偶间公平分配,皆应当被视为共同债务对待。
在此情况下,倘若夫妻两人皆对借款持有赞同意见,且此笔借款主要用于家庭的共享生活或共有事业运营,则这类债务理所当然地被划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其次,考察夫妻能否共享债务所带来之利润至为重要。
即便夫妻在事前或事后并无共同举债的默契,然而若待债务发生之后,夫妻双方面临共用债务带来的利益时,这种情况便可将该笔债务视作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这其中涵盖了诸如在未经另一半许可之下,某人擅自贷款进行商业活动,继而使用盈利资金购置房产、安排旅行等情况。
除此之外,凡涉及非法利益追求的债务皆应属于个人债务范畴。
不论借债人是丈夫抑或是妻子,无论债款是否获取收益,只要这种债务是为了满足非法目的,它就应该被定性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末尾需要注意的却是,超过家庭常规生活需求,而且不曾投入到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却不列入夫妻共同债务之中。
譬如,某人为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超出正常家庭消费所需,除非债权当事人可以拿出确凿证据证明此债务用于夫妻共享生活或共同从事生产经营行为,或者是基于夫妻二人共同意愿形成的决策,否则这一类债务应被视为个人债务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共同债务还不上是否会执行一方的婚前财产
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婚前财产。对于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用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双方之间的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执行一方的婚前财产,执行完后,还款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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