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不在了内欠外欠的帐怎么办
在配偶离世之后,其生前所负之债若属双方共筑家庭时所产生的夫妻共有债务,则应由共同所有的资产来进行偿还;
倘若这部分资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剩余的部分将需要由女性一方负责承担共同的连带偿还义务。
而假如这些债务是属于个人性质的,那么就需要由继承人以他们继承到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
然而,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可以选择自愿偿还,但这并不包括在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丈夫不在了公公和兄弟姊妹是否有权插手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丈夫生前没有立下有效遗嘱,其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中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丈夫的份额。
公公属于丈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插手夫妻共同财产。兄弟姊妹是没有权来插手夫妻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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