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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二次抵押经营贷有哪些风险

发布时间:  浏览: 90 次  来源:网络

一、房屋二次抵押经营贷有哪些风险

关于房地产二次抵押,亦即众所周知的"房抵贷"业务,它是指借款人将其本人或与其有关人士所拥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的或具备循环使用功能的消费类或者经营类的人民币贷款服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金融机构都愿意接受已结清按揭贷款的房产用于此类业务,部分金融机构可能更倾向于接受尚未结清贷款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这种情况便被称为"二押"。

此外,绝大多数金融机构仅接受在该机构首次办理过抵押手续的房产进行"二次抵押"的新增贷款业务。

另外,部分金融机构可能仅接受持有房产证的现房作为抵押物,而另一些金融机构则可能允许本行合作的按揭项目中的期房作为抵押物,但是在此种情况下,贷款额度往往会受到房产证尚未颁发的限制。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房屋二次抵押贷款有哪些条件

房屋二次抵押贷款需要的条件有:

1、用于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应为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质住房和商业用房;

2、用于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必须是现房;

3、房屋是使用贷款行的抵押贷款所购买的一手房;

4、房屋抵押登记已办妥,且贷款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

5、房屋已办理保险,且保险单正本由贷款行执管。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二次抵押经营贷有哪些风险”,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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