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他人名义出借资金的民事主体如何确定
若借贷协议的签署者是出借方与名义借款人,但实际资金却是被第三方所利用,那么根据合同相关性的基本原则,名义上的借款人仍然可以视作该份借款协议的主要当事人,因此其应当承担起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
若名义借款人主动向出借人透露了资金的真正使用者,并且各方在这一过程中所表达的真实意图仅仅是借助名义借款人的名义进行借贷,而实质上名义借款人并未直接参与到借款关系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同时也没有从借款活动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那么我们就应该将实际使用资金的第三方视为实际借款人,并要求其承担起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以他人名义贷款的算不算诈骗行为
算。以他人名义贷款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冒名顶替贷款意味着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者编造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和其他贷款资料等理由,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通过贷款审批去获得本不属于自己的贷款金额,这种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贷款诈骗罪,最低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涉及金额特大,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长可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处罚金和没收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以他人名义出借资金的民事主体如何确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