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高利贷属于什么罪
涉及放高利贷行为的罪行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集资诈骗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
在此,我们将对这些罪名进行简要的说明和解释:
首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罪名在高利贷活动中,若高利借贷后再次高利转贷,并且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标准,便可构成此罪;
其次是高利转贷罪,其指的是以转贷为目的,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并以高利率转贷给他人,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则可以被认定为此罪;
再来是集资诈骗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当数额较大时即可构成此罪;
最后是非法经营罪,该罪名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频繁地向社会上的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从而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若情节严重,便可构成此罪。
除此之外,高利贷行为还有可能引发其他形式的刑事犯罪,例如非法拘禁、绑架、伤害等。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放高利贷属于非法经营罪吗
(一)向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常民间借贷。
当出借人向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发放高利贷时,出借人此时虽然获取一定利息回报,但此类借款是在特定对象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人并不以发放高利贷为业,不涉及不特定社会公众,也没有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因此这类发放高利贷行为应界定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刑事司法不应介入。
(二)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的实质就是放贷者充当银行的角色,经营银行所从事的借贷业务,这种放高利贷行为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以牟取高利为目的,逃避银行监管,违反了国家金融制度,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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