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调解赔偿流程是什么
在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中,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坚持自愿原则应为首要原则。
这意味着,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或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自愿原则须贯彻全程调解过程,如若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第三方的调解介入,那么调解工作便无法启动;
倘若一方当事人对责任范围存在异议,则调解进程必然无法顺利进行;
若一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表示反对,调解也将无法实现成功。
在调解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所提供的赔偿金额计算依据必须合法合规,即该赔偿金额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来确定,而非由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随意臆造。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共识的,应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执行。
然而,第三方介入调解并非没有期限限制,为了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若调解未能取得成效,或者在调解达成协议之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不再进行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纠纷调解解决的步骤有哪些
医疗纠纷调解解决的步骤有:
1.当事人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
2.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医疗纠纷调解赔偿流程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