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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不同是什么
常规性的担保机制是在保证合同执行过程中所设定的协议内容,规定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之时,由保证人按照协议条款承担相应的担保职责;而连带保证责任则意味着当事人在保证合同当中约定了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的承诺和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多久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由保证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连带保证的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间之日起6个月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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