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阶段律师能不能阅卷
确实是可以进行阅卷的;辩护律师在案件调查期间有权利为被指控犯法的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协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申诉、控告,申请改变案件的强制措施,以及向案件调查机构深入了解被告人可能涉及的罪名及相关案件信息,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从人民检察院开始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的那一刻起,辩护律师便有权查阅、摘录、复制与该案件相关的所有案卷资料。
此外,其他辩护人若得到了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样也可以查阅、摘录、复制上述相关材料。
根据以上所述的相关规定,在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的阶段,律师并没有阅卷的权限;而当案件进入到检察院起诉环节之后,律师才具备查阅、摘录、复制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的资格。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二、批捕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吗
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项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
拘留属于强制措施的一种,所以一旦被拘留,就可以尽快请律师帮忙。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批捕阶段律师能不能阅卷”,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