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所得认定应依据哪些法律条款和标准
违法所得的确立如下所述:
首先,非法收入获取手段必须是不合法的。
所谓违法所得,指的就是采用法律明确禁止的方式获取的财产。
这一本质特性恰恰区分出了违法所得与行为人自身合法财产之间的界限。
由于非法所得的获取途径本身就是非法的,即便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占有了相关财物,也无法获得法律认可的所有权,因此在追缴或返还违法所得时,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违法所得具备经济价值。
行为人之所以会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获取非法收入,其根本动机在于追求这些财富的经济价值,例如货币、有价证券、文物、房产等等。
正因如此,违法所得的经济价值为执法机构的认定工作提供了衡量依据;
再者,违法所得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违法所得不仅仅涵盖了行为人通过犯罪手段获取的财产,同时也包括了司法机关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无罪之后,特定机关非法获取的财产;
最后,违法所得只能由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按照特定程序进行确认。
违法所得的认定直接关乎受害人财产权益的维护,涉及到违法行为人合法财产以及违法财产的精确界定,同时也关系到国家各机关的职能划分及执法公正。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两种特殊情形:
一种是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另一种则是司法机关针对刑事案件中的违法所得作出追缴或退还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违法所得已经挥霍了是否还需要追缴
违法所得已经挥霍了还需要追缴。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盗窃违法所得已经挥霍是要追缴的。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违法所得认定应依据哪些法律条款和标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