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企业承包前的债务怎么处理
为应对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工程欠款问题,我们建议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首先,有必要采取措施降低欠款风险:
其一,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优先完善合同条款;
其二,施工企业必须确保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其三,在签订合同时,施工企业应尽力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担保;
最后,合同签订之后,施工企业应严格遵循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其次,当出现拖欠工程款情况时,应及时并灵活地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清理:
其一,施工企业可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以追偿工程价款;
其二,施工企业亦可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方式回收被拖欠的工程价款;
其三,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还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施工单位的到期债权来收回工程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怎么处理
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可以主张先以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剩余债务由合伙人补足。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对企业承包前的债务怎么处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