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方式有哪几种
在保证关系中,我们通常会将其划分为两大类,分别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首先来看第一种情况——如果在保证协议或者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只有当债务人无法全面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有义务承担相关责任的话,那么这就属于我们所说的“一般保证”。
而在另外一方面,如果在担保合同中并未出现任何相应规定或者并未明确约定承担责任的条件的话,那么此类保证则被称为“连带保证”。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行选择追究主债务人或者保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怎么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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