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财产转让后怎么行使抵押权
在抵押物实施转让之后,若需行使抵押权利,则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将该抵押财产通过公开拍卖或竞标出售等方式获取价款,并对此项所得优先受偿。
然而,在抵押期内,尽管抵押人享有自由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力,但在抵押权人能够证明确实会因这种转让行为而受到损害时,抵押权人同样具备要求抵押人提前偿还其所欠债务或者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存在专门账户以待监管之用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
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谁所有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抵押特征有: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
(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种类包括:
1、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
2、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
3、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权利仅可用于质押。
4、财团抵押,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5、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6、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抵押财产转让后怎么行使抵押权”,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