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463 次 来源:网络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是否可以在申请仲裁前类推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若悠网小编为你解答。
仲裁常识可否在仲裁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常识可否在仲裁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问题,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相关知识: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有鉴于我国已有的立法和国外的立法例,为了与国际接轨,笔者认为约定仲裁的当事人,在情况紧急如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在仲裁前类推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申请仲裁,否则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