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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石数额怎么算

发布时间:  浏览: 42 次  来源:网络

一、非法采石数额怎么算

1.所开采出的矿产品价值或者对矿产资源破坏达到10万元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2.在国家已经划定并进行开发利用规划的矿区,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有着关键性价值的矿区进行采矿活动,或者在受到国家严格限制禁止开采的特定矿区和禁止采矿期间进行采矿作业,其所开采出的矿产品价值或者对矿产资源的破坏程度达到了5万元到15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3.在过去两年时间里,曾经因为非法采矿而受到过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仍然继续实施非法采矿行为者;

4.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者;

5.其他情节严重,需要给予严厉惩处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采石立案标准,有哪些相关规定

关于非法采石的立案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需达到下列标准: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法采石数额怎么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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