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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归谁

发布时间:  浏览: 13 次  来源:网络

一、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归谁

在确立司法管辖权时,对犯罪区域进行界定的具体办法如下述:

凡涉及刑事案件者,应由犯罪行为实施场所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担当最初的主管机构,倘若经综合考虑,将案件交付被告人惯常居住地的各级人民法院进行庭审更符合审理的需求与妥当性,那么便可将该犯罪案件的审理权限转交至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所谓的犯罪区域,即犯罪事件实际发生的地点。

针对那些以非法占用及获取财物为犯罪动机的罪案,其犯罪区域应当涵盖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及犯罪分子实质上获得非法所得财产之后发生犯罪后果的地方。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犯罪行为经过多久不再追诉

犯罪行为不再追诉时效是: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归谁”,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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