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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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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包括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和解除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实质上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行为,因而具有不同于一般担保的法律特征。财产保全担保的制度价值在于追求程序正义和维护实体公正,并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那么,财产保全担保规定有什么?若悠网小编为你介绍。

财产保全担保规定

在提供担保方面,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有所不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诉讼保全中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存在人民法院不要求提供提供担保的情形存在,当然如果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业依法驳回其申请。

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抵押。如果没有以上条件,也可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无需办理抵押手续,不影响企业经营所需资产的使用。

一、财产保全担保常见类型

(一)合同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买卖、租赁、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房产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经济合同履约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5.证券、基金、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二)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离婚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遗产继承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保全担保。

(三)侵权案件中的保全担保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2.交通肇事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侵犯财产权益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5.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四)先行停止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保全担保

1.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先行停止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二、财产保全担保范围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范围首先由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则由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无权事先作出约定。对申请人来说,担保的范围应包括申请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被申请人须担保申请人在未来生效判决中可能确定的全部债权能得以实现。与担保范围有着密切关联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数额。对这一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在保全过程中,有关的财产通常情况下不是申请人控制的,因此即使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的损失,该损失不可能大到被保全财产的数额的程度,因此担保的数额达到足以赔偿保全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程度就可以了。

首先,认为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不可能超过被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缺乏充足的依据,实践中因企业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而导致企业濒临破产状态的情况并不少见;其次,财产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究竟是多少无法确定,立法过于模糊必然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腐败;第三,如果申请人只须提供少量的财产作为担保就可以对被申请人大量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而被申请人须提供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同等的担保方可解除财产保全,这对被申请人而言明显极不公平。为此,无论是申请财产保全担保还是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数额都应当相当于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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