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处缓刑执行完毕后再犯新罪是否算前科
在被宣布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再次触及新的法律红线,将会视为具备先前的犯罪记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构成了累犯的条件。
所谓“犯罪前科”,即是指涉案人和被告人曾经因触犯法律法规而受到过刑罚惩处的事实。
如果经过法院的公开审判和裁定宣布其所涉的刑事罪名成立,那么即可以概括地说该人曾经产生过犯罪前科。
因此,无论被法院宣告缓刑以及实刑执行完毕的罪犯,均应认为属于拥有犯罪前科的人士。
值得指出的是,即使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度实施犯罪行为,只要应对新增的犯罪内容进行相应的处罚即可,并不需要重新启动已经执行完毕的缓刑程序。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判处缓刑羁押日期如何算
犯罪分子判处缓刑的,如果有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限是不能折抵缓刑期限的,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罚才能折抵刑期。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判处缓刑执行完毕后再犯新罪是否算前科”,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