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会轻易退回公安吗
实际上,是否需要进行补充侦查取决于所掌握的证据是否充足。
通常,若证据存有缺失,该案便会被退回至公安机关以作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
当检察院在第二次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要求之后,公安机关须于1个月之内完成相关的侦查工作,并再次将获取的证据材料递交至检察院。
所谓“补充侦查”,其真正含义在于为处理案件所需提供充分的证据信息,即在原先的侦查工作基础之上,对于原有的侦查工作中存在的疏漏或者薄弱环节进行重新调查和取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检察院会怎样进行刑事审判监督
(1)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2)对法院所作裁判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按照上诉程序提起抗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按照上诉程序提起抗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会轻易退回公安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