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盘问和传唤的区别
关于传唤与继续盘问之差异,具体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传唤乃指由司法机关依法向诉讼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指定其在特定时间及场所出庭接受询问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值得强调的是,在无需执行逮捕或拘留的情况下,法庭有权要求涉嫌犯法但尚未被定罪的被告出席,并允许其到达指定的地点或住所、工作单位等地接受讯问,但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作为依据。
传唤的主要功能在于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有序进行,及时处理各类案件事宜,且传唤行为需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即以传唤证这种专门的法律文書为执行凭证。
相较之下,继续盘问则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过程中,针对具有潜在违法犯罪可能性的人员,如发现符合法定条件,便依法将其带往公安机关继续进行深入审问盘查的一种执法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继续盘问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吗
继续盘问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有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五种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继续盘问和传唤的区别”,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