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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立案前还款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  浏览: 52 次  来源:网络

一、强制执行立案前还款了怎么办

若欲实现强制执行后的债务偿还并解除相关限制措施,应首先向当地法院递交申请。

在得到法院的认真审核与确认之后,该涉案人员将会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彻底移除。

然而,尽管如此,人行的征信记录仍需历经五年时间才能得以完全抹消。

另外,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则相应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提取其所应当承担之部分收入作为履约担保。

同时,还可以对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冻结,以及对其收入进行扣留和提取等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强制执行费用由什么负责

一般情况下,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强制执行立案前还款了怎么办”,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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