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诉时效规定是什么
涉及到商业用地拆迁事宜,补偿标准主要结合以下几种情形展开:
首先,对于房屋与土地分别补偿的情况下,土地将依据商业用途予以估值赔偿,而房屋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则参照重置成本进行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此过程还可能涉及搬迁补偿以及正常经营期所带来的停产停业损失。
其次,若房屋与土地合并予以赔偿,那么其补偿金额将根据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来计算。
这其中仍然包含了搬迁补偿和正常经营期间的停产停业损失部分。
关于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补偿规定如下:
(1)房屋价值的补偿,此处提到的房屋补偿是针对国有土地之上建筑物价值的赔偿,其市场价值应至少符合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所示市场价格,且需在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以编制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用于为当地受拆居民提供参考标准。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具体补偿额度通常由各个城市提前设定并确定具体额度及其计算办法,详见各地公布的相应政策标准,补偿标准基于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迁移和过渡方式,进行相应计算。
若拆迁方能够提供周转房,则被拆迁者无需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费。
最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主要针对非住宅性质房屋以及运营性企业进行,由于每个案例的特殊性,故补偿标准无法统一,大多数情况下需要与征收实体进行协商确定,若协商未果,则可以考虑通过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加以确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追诉时效中断的规定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我国法律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为行为人在前罪的追诉时效期间内又犯新罪,表明其并无悔改之意,前罪所体现的人生危害性并没有消除,从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出发,因而对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追诉时效规定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