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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致人死亡有法律责任吗

发布时间:  浏览: 42 次  来源:网络

一、微信聊天致人死亡有法律责任吗

倘若在某次聊天过程中所涉及的信息为对某个特定个体造成恶性攻击或者侮辱性言词的性质,且由于被诋毁对象无法承受该种对其自身使得其最终选择通过自尽来终结这无尽苦难的一生,那么那些散布此类有害言论的当事人便极有可能须为此类举动承担起相应的刑事诉讼,并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惩罚。

相较之下,另有一种设想是,若在此次聊天过程中所涉及的仅仅是寻常的人际交往,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言语或行动会直接导致他人走向毁灭,那么那些从事正常社交活动的群体通常并不需要为此次交谈承担起任何可归责于己方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者可能会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微信上的聊天记录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由于电子数据存在不稳定、易篡改等特性,因此,微信聊天记录要成为具有效力的法律证据并不容易。

作为有效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

(2)合法性: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不合法的会排除。

(3)关联性: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微信聊天致人死亡有法律责任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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