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就是缓刑吗
对于轮奸行为,我们无法按照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规则进行判定。
在法律层面上,轮奸仅仅是强奸罪的加重制裁因素,并未作为基本犯罪形式存在。
因此,“一人既遂,全体既遂”这一共同犯罪原则只适用于判断基本罪名是否已经达成既遂状态,而不能运用于涉及到加重处罚情况下的确定。
设想一下,若采取这样的方式对轮奸行为进行判定,那么所有涉及两人或者更多人参与的强奸罪案,包括那些在强奸行为实施过程中所提供协助的罪犯,都将被视为轮奸犯罪,而其中那些帮助他人实施强奸的罪犯同样会因为某一方的犯罪已经实现既遂,从而被识别为强奸罪行为的主体,进而达到特定的轮奸要求,这个结果显然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相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监外执行和缓刑什么严重
监外执行和缓刑相比,监外执行更为严重。因为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轻,适用社区矫正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分子;
而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罪行可重可轻,并非都是犯罪较轻的。而且导致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会立即收监,缓刑则不存在这种情况。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监外执行就是缓刑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