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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羁押期间算刑期在刑法书里哪一条

发布时间:  浏览: 127 次  来源:网络

一、无期徒刑羁押期间算刑期在刑法书里哪一条

依据当下中国现行相关法规规定,无期徒刑之刑期自罪犯被判之日起即行生效,而在判决宣告之前所羁押的日数将不计入罪犯的刑期之内。

若无期徒刑最终减为有期徒刑,仍需履行有期徒刑的义务,然而在此期间所羁押的日子同样不可纳入刑期范畴。

此外,依照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如罪犯被裁定无期徒刑,那么他至少还需服刑达十三年方可获释出狱。

《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因此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不先行折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无期徒刑减刑要符合什么要求

无期徒刑减刑需要满足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具体表现为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以及其他重大贡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无期徒刑羁押期间算刑期在刑法书里哪一条”,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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