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到期连带保责任保证人就必须要立刻还钱吗
在民事责任范畴中,连带责任保证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须承担所有债务。
他们只需遵守与合同条款所规定的相关义务就足以应对了。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借用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如果在债务到期后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出现了缔结合同时约定的情况,债权人有权利要求该债务人履行债务,此外,他们还可以选择向保证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要求保证人于其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是可行的吗
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不可行。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动产质权可以自行依法拍卖、变卖的方式优先受偿,但是不得直接获得质押物。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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