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物转让未通知抵押权人是否违法
在抵押期内,若抵押人计划对已经完成登记手续的抵押物进行交易,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将转让事项向受让方予以明确传达,以便于他们知晓此转让物曾经办理过抵押的相关信息。
如果抵押人未能履行上述通知义务或未向受让方披露这一事实,那么此次转让行为将会被视为无效。
当转让抵押物的价格显著低于其实际价值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来保障自身权益。
若抵押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担保,则其无权进行此类转让活动。
在抵押关系确立后,若抵押人欲对已经完成登记手续的抵押物进行转让,必须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因为这样的转让行为可能会影响到抵押权人未来的利益。
此外,抵押人有责任向受让方如实告知该转让物已经抵押给他人的事实,以便于受让方根据这些信息来判断自己是否愿意继续接受该物。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二、抵押物转让要债权人同意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之原则,在设定抵押权的期间内,抵押人享有对抵押物直接进行处置和转让的合法权益。
然而,尽管如此,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抵押权人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以干预或限制此类行为。
具体而言,当抵押人打算对已经设定抵押权的资产进行转让时,应在完成该交易前向抵押权人进行通知。
若抵押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可能给抵押权带来不利影响,则有权请求抵押人将通过此次转让所获得之款项提前支付给抵押权人,或者将其暂存在第三方机构中。
另外,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价款超出债权金额的部分将归属抵押人所有,而剩余部分则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予以偿还。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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