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到一年可以再加其他强制措施吗
在获得保释之后,便无法再采用任何其他强制性监禁措施了;
但是如果行为人出现了违规行为,那么现行的保释措施就有可能被调整为监视居住或者进行逮捕。
对于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来说,都不得同时适用两种或以上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等。
对于同一个犯罪嫌疑人而言,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不能同时使用两种或以上的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取保候审到期后一般会怎么处理?
面临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的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若案件性质明显轻微且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话,或是证据不足以支持追究其刑事责任,将必须作出取消取保候审的决定。
其次,如果应当对责任方进行处罚,则应趋向于启动司法程序,要么将案件移交,要么修改其强制性措施。
再者,若在取保候审阶段,法院已经做出判决且该判决已正式生效,那么便需要立即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刑罚,而取保候审也相应地自动撤销。
最后,如果取保候审期限到期后,相关执法机构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处理此事,则意味着取保候审将会自动被撤销。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到一年可以再加其他强制措施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