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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撤案条款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  浏览: 55 次  来源:网络

一、刑事案件撤案条款怎么处理

关于刑事案件撤销的相关法律条款,可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十六条有关规定。

即凡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将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既有的追究也应予以撤销,或检察院不起诉予以结案,或法院终止审理并宣布无罪:

首先,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不被视为犯罪行为的;

其次,犯罪行为已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再者,根据特赦令而获得免除刑罚的;

此外,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若未有人提起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撤案通知吗

律师明确指出,刑事案件的撤销将会得到初步通知。

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二百四十六条明文规定,关于撤销案件的决定,均应同时送达被告人或其所在单位以及犯罪嫌疑本人。

若被告人已经离世,则此决定则需要送达到他原先所属的工作单位。

倘若罪犯仍被羁押于狱中,那么检察院即需要出具释放决定书,以告知警方依法将其释放。

第二百四十七条进一步规定,检察院在做出撤销案件的决策后,需在30天之内经过检察长的审批,并对犯罪嫌疑所涉及的违法所得进行合理处置。

如遇到特殊状况,申请延期三十日也是允许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六条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单位。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在三十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作出处理。

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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